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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呼吁给创业失败者“容错空间”,最高法有回应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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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尹希宁
给创业失败者“容错空间”,如何突破制度瓶颈?
在3月11日广东代表团召开的小组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鹏城实验室主任高文向前来听会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提起了创业团队的“失败案例”。
他在调研中了解到,有的创业团队与风险投资机构签署了对赌协议,如果企业未满足投资机构提出的经营指标,就要将高额投资还给投资机构。此外,创业者名下的股份、房产等还有可能被冻结,创业失败的公司变成了“僵尸企业”,创业者则可能变成老赖,影响其东山再起。
“要构建风险共担机制,推动投资从零和博弈转向价值共生。”高文建议,最高法在司法裁判中适度体现对科技创新企业的包容和支持,依法限制严苛的风险投资条款。同时,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统筹设立专门针对初创科技企业的国家级股权投资机制,提供长周期的资本支持,建立完善的免责机制,明确风险共担原则。
高文还建议,在公司法中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引入可转换优先股的机制,允许有限公司通过章程设置优先股权,将回购性条款纳入优先股的法定规则轨道等。
“要从法律制度上允许失败、容忍失败。”高文在发言中说。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大学博雅特聘教授田轩也关注到了类似现象。他同样建议修订公司法,将商自然人破产制度纳入其中,保护创新创业和企业家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田轩提到的商自然人,通常指的是以自己的名义,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并以此为职业的自然人,例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出资人等。
在田轩看来,现行公司法尚未对商自然人破产作出专门规定,可能导致经营失败的商自然人因缺乏合法债务豁免与退出机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陷入困境,既抑制创业积极性,也与国家政策导向相悖。
他建议在公司法中增设商自然人破产专章,为其建立合理的免责制度。对因不可抗力、市场风险等客观原因破产的商自然人给予免责保护,同时对隐匿财产、恶意逃债等行为建立严格的追责机制。
他还建议,加快建设并完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评级与修复机制跟踪破产创业者信用情况。此外,还可以建立个人破产辅导制度,为确有需要的商自然人提供专业咨询,设立由司法部门任命的公职背景破产管理人,为经济困难的申请人提供免费服务。
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提到,深圳深化个人破产制度实践,首例个人破产清算案当事人按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的方案积极偿债,4年考察期满被依法免除剩余债务。
“今年和前年,深圳都有案例被我们引用。从破产重整到破产清算,深圳都走在全国前列。”张军在广东代表团小组会议上说。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到,深圳法院2021年起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受理个人破产申请227件。梁某被法院裁定适用个人破产重整程序,与债权人协商免除利息和滞纳金、三年内偿还本金,梁某努力打拼、积极偿债,提前15个月完成履约,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审结执结。报告中提到,“个人可破产、可重整,更可再创业!”
张军还提到,一些“僵尸企业”没办法处理,有的企业评估过程中也遇到过类似问题。当前,破产制度的建设完善过程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论证,更稳妥地向前推进。
                                 【责任编辑:陈卓,刘世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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