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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游泳馆浅水区跳水致颈椎断裂去世,律师:救生员或涉重大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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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5 13:42: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月18日,浙江宁波慈溪博睿游泳馆一男子在游泳池浅水区跳水头部触底,随后脸部朝下漂浮在水池。据悉,该男子跳水导致颈椎断裂,家属认为,男子跳水后16分钟无人救援才导致死亡,还称游泳馆未及时救人不想承担责任且态度恶劣。而游泳馆方面接受采访时表示,当时询问了,男子未理人,以为对方在玩,后面救上来还活着,送医5天后才去世,并称游泳馆不是主责但也不会逃避。这起纠纷中,法律责任该如何认定?

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双强认为,首先要明确男子死亡原因,家属说“颈椎断裂、16分钟无人救”,馆方说“救上来时还活着,5天后才死”。损伤机制是“跳水头触池底”一次形成的颈髓离断导致的呼吸骤停,还是“跳水+延迟救助”两段叠加的颅内出血+溺水后继发的呼吸心跳骤停,黄双强认为,这需要司法鉴定进一步锁定。“损伤机制决定了男子本人与游泳馆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黄双强表示,另外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在游泳馆法定义务方面,因游泳属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所以游泳馆必须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另外,根据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水面面积小于等于250㎡的,至少配备2名救生员,每增加250㎡增加1名救生员,且“人岗对应”不能兼职,救生员必须持有国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浅水区必须设置“禁止跳水”警示标识等。救生员工作期间,应“持续观察水面”,发现泳客出现异常行为(如面部没入水中超过30秒无换气动作),应立即鸣哨并实施救助等。
“馆方仅凭借‘问一句没理’的表述,显然未尽到‘持续观察’‘立即救助’的安全保障义务。”黄双强认为,如果确认馆方施救存在延误,目前司法判例的惯例是“面部朝下漂浮”即构成明显异常,救生员以“以为在玩”为由未在第一时间入水,属于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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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5 14: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自己不注意安全死了都怪别人?浅水区能跳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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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5 14:4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涉嫌犯重大放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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