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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告诫!东莞塑胶行业不得串通抬价、恶意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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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3 00:5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月2日,东莞市场监管局发布通知,提醒告诫全市各塑胶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合理制定产品及服务价格,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得跟风涨价、恶意竞争,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东莞塑胶市场物流繁忙。(资料图,图文无关)
通知全文如下:
全市各塑胶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对全市各塑胶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产品及服务价格,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塑胶原料、制品及加工服务等应明确标示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及收费标准等信息。
三、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定价和调价流程,妥善留存价格台账、购销凭证、成本核算等相关资料。加强行业自律,理性定价,不得跟风涨价、恶意竞争,共同维护行业良好生态。
四、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不得模糊标价、虚假折价、虚构原价、虚假优惠。
(二)不得使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相对方进行交易;不得短缺数量、以次充好、变相提价。
(三)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无正当理由,不得超出正常存储数量或存储周期,大量囤积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塑胶商品,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四)在销售商品过程中,不得强制搭售商品;不得通过大幅提高运输费用或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变相大幅提高价格。
(五)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塑胶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
(六)不得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
五、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应督促引导会员加强行业自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依法合规经营,严禁组织经营者串通抬价、操纵市场价格。
自本告诫书发布之日起,请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认真对照本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或存在严重价格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欢迎社会各界及消费者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南方+记者 吴擒虎
来源:东莞市场监管
【作者】 吴擒虎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来源网址:https://www.163.com/dy/article/KPI6847M05566SD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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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3 01:5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赚钱就会有人砸手里,参照内存多少人砸手里了。两者同样是需求下跌的情况,炒作价格,风险很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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